三、上下班考勤。工作时间考勤统一实行去向牌出勤和挂牌上班制度。个人上班时要佩戴胸牌上班,并通过在去向牌相应姓名栏挂牌示意出勤情况。区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下班考勤工作。
四、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因公出差、参加全国、自治区、全市或园区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年休假、病假(病假超过2天的附医院证明)、事假等),均要履行请示(请假)报告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按以下程序审批:
区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按规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先报管委审批再报党工委),须向党工委书记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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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上下班考勤和外出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二)未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逾假者,无正当理由,以旷工论处。迟到和早退合计5次计旷工1天。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天数。
(三)旷工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四)定期公布考勤情况。各单位将定期公布考勤情况。考勤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干部任用的依据。
(五)加强督促检查。由区纪检监察工委牵头成立督查小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