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关于公文写作的经验发言(2786字)

更新时间:2024-06 来源:网友投稿

一要审核公文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指示是否具有一致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切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上级领导作出的指示,是下级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在校核公文时,要仔细审查公文反映的立场、观点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办法和措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指示是否一致。例如,在公文校核实践中,我们曾发现并纠正一起案件通报中出现县委直接给予村干部开除党籍处分、县纪委直接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作出行政处分的严重政策性错误。

二要审核公文与本机关以往政策规定是否具有连续性。机关过去制定的政策规定,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因情况变化,需要对原有政策规定作出变更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当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如果原有政策规定还有适应目前情况的合理因素,那么待发公文就应当在保持原有政策规定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原有政策规定已经严重偏离实际,则应及时提出废止旧规定、出台新政策的建议。

三要审核公文与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具有关联性。要看公文制定的政策是否超过发文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任何机关都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决不能越权越位。例如,我们在校核立案报告、案件通报、处分决定等公文时,应当仔细核对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如果涉嫌违纪人员属于省管干部,就要认真审查公文中是否有“经省委批准”、“省委研究决定”等体现干部管辖权限的表述。要看公文制定的政策是否与其他部门的政策相吻合。我们坚持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出发,多征求公文涉及部门的意见,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打架”。要看需要联合行文的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会签。纪检监察机关公文涉及干部人事、财物分配、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事项时,一般应与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税收、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联合行文。校核此类公文时,必须认真审核会签程序是否履行完毕,各部门意见是否吸收采纳,以提高公文的权威性和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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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审核语言是否朴实。纪检监察机关公文的语言应当朴素平实,不能为了增强生动性而使用想象、夸张、联想、虚构等艺术表现手法。当然,语言朴实并不意味着形式呆板、枯燥乏味。我们在校核公文时,可以适当运用一些写作技巧,为公文润色添彩。比如,可以在行文上注意起承转合,使其更加脉络清晰;可以在修辞上适当运用比喻、排比、对偶、引用等手法,使其更加生动形象;在声律上注意音节的对称整齐、声调的平仄变化,使其更加铿锵有力。

五、把好格式关,确保公文规范性

一要审核格式是否党政不分。党委系统和政府系统的公文,从公文文种、要素名称,到用纸、字距,再到署名盖章、标注成文日期等,都存在许多不同。在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防止格式上党政不分的问题。

二要审核版头是否正确。纪检监察机关公文的版头有很多种:既有带“文件”字样的,也有不带“文件”字样的;既有加括号的,也有不加括号的;既有以机关名义印发的,也有以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我们判断版头用得对不对,应当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发文的目的、文种的选择等因素来确定。

三要审核主送和抄送机关是否正确。纪检监察机关公文有不少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办案工作机密的,如果错送,就有可能导致失泄密事故的发生,从而影响反腐倡廉工作的正常开展。我们必须认真审查主送和抄送范围是否妥当。此外,还应当仔细校核主送和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