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站在这里,看着台下这么多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很特别。几个月前,我还和大家一样,奋战在执纪监督问责的一线,每天思考的是如何精准发现问题、固定证据、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现在,轮岗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每天面对的是干部的选育管用、职级晋升、考核评价。角色的转换,让我对我们共同从事的事业,有了一点新的视角和思考。今天组织安排我来和大家作个交流,不算是授课,更多的是一次“回娘家”的汇报和探讨。主题大家已经知道了,就是解读《中国GCD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特别是要把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这几把“尺子”的影响期,放在一起掰开了、揉碎了,聊清楚、说明白。过去,我们纪检干部办案子,可能更关注“定性”和“量纪”是否准确;而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我发现我们更关注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的“影响”和“执行”。这个“影响期”,恰恰就是连接我们两个部门工作的关键枢纽。如何让纪律的惩戒效果,精准地体现在干部的后续管理上,既不“打白条”,也不“乱加码”,是我们必须共同答好的时代考题。所以,今天的交流,我希望能跳出单纯的条文解读,结合一些案例思考,和大家一起厘清边界、明确标准、统一认识。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我的分享。
一、厘清概念,《组织处理规定》的边界与内涵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认知.组织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的“软包装”,更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内部手段”。2021年出台的《中国GCD组织处理规定(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组织处理这把“戒尺”明确了法律地位、划定了适用范围、规范了操作程序。它和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一样,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制度笼子。过去,有些单位的同志可能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觉得某个干部问题不大,给个党纪处分太重,干脆“组织处理”一下得了。这种想法,其实是把组织处理当成了一种“法外之刑”,一种避重就轻的权宜之计。这是非常错误的。《组织处理规定》的出台,就是要纠正这种偏差,让组织处理回归其严肃性、规范性的本位。《规定》明确了五种组织处理方式,每一种都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后果。我们必须像熟悉《纪律处分条例》一样,牢牢掌握这五种方式的具体影响期:
1.停职检查。这是一种临时的、调查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让干部在停职状态下配合调查、反思问题。《规定》明确,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个期限是硬约束,不能无限期“悬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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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纪委的“办案人”转变为组织部的“用人者”,让我对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后半篇文章”有了更切身的体会。惩戒不是终点,如何让制度的威力真正转化为治理的效能,需要我们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两个部门的无缝对接和同向发力。在这里,我想以一个“新兵”的身份,分享几点不成熟的思考,与各位战友共勉。
第一,追求“精准”,办成铁案是基础。在组织部,我们收到一份处分决定,它就是一份关于干部政治生命的重要档案。这份档案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我们后续管理工作的准确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规,都至关重要。一个模棱两可的定性,一个计算错误的影响期,都可能让我们在执行中无所适从,甚至引发新的矛盾。所以,拜托各位战友,一定要发扬工匠精神,把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实践和干部本人检验的铁案。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 第二,注重“程序”,规范文书是保障。我到了组织部后,对文书档案的规范性有了全新的认识。一份处分决定书,不仅要写清楚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更要明确处分的生效时间、影响期的起止时间。特别是对于“叠加计算”后的影响期,更应在文书中有清晰的表述。我们两个部门之间要建立起高效的信息沟通和档案移交机制,确保每一份处分决定都能第一时间、准确无误地进入干部的个人档案和我们的管理系统,避免出现“抽屉案”、“口袋案”,让处分在执行层面“悬空”。
第三,着眼“救人”,后续管理是关键。影响期,不应该是一段“冷冻期”,而应该是一段“修复期”和“观察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在影响期内,组织部门会按照规定,做好这些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核。同时,我也希望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更多地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定期的回访教育,与受处分干部的谈心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改正情况,既是对他们的一种监督,更是一种关心和挽救。当纪律的“严”与组织的“暖”相结合,才能真正让犯了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拾信心,回归正轨。这或许比单纯办一个案子,更有意义,也更考验我们的水平。
同志们,纪检监察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目标都是为了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今天,我们聚焦“影响期”这个小切口,实际上探讨的是如何实现纪法约束和组织管理的深度融合。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能帮助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纪律的“后效”有更深的理解,让我们的每一次执纪问责,都像一次精准的外科手术,既能切除病灶,又能促进肌体健康。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