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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措施的采取与解除 | 因利益关系,应该采取而不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涉案财物等得以藏匿、转移、销毁、损坏的。 |
| 、严格执行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肃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2、完善《强制措施报批规定》,对扣留(封存)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实行票据化管理,建立领、缴销、存制度,定期报送处置情况;实行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需到法制部门备案; 3、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使用和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随时抽查、检查;并对人进行回访。 |
因利益关系,不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 | 1 | |||||
不及时解除强制措施指使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2 | |||||
4 | 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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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扣物资管理与罚没财物管理 | 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出借暂扣物资或罚没财物;或者变价款、低价处理罚没物资,将罚没物资变相低价处理给当事人。 |
| 、完善罚没物资管理制度。严格交接手续,由专人统一接收、统一保管;罚没物品的处理由纪检监察会同财务科、法制科、办案部门共同执行; 2、纪检监察、财务科、法制科巴拉圭罚没物资的保管、处理及相关文书等实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