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业务培训课件

更新时间:2022-10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道,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要求,构筑起了一个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党的建设新战略,充分展现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推动纪法衔接的新理念新思想。

“纪”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纪”指的是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指的则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两者虽然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但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

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最为鲜明的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纪与法的关系。

一、坚持纪在法前,推动纪法衔接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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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施对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的纪律审查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新《条例》所说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是指行政处罚对象范畴里的党员主体。行政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及监察对象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也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公务员、监察对象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形式。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纪律处分,是指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譬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纪律处分。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同时,规定了应当履行纪律审查实体认定的普通程序。据此,党组织对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和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纪律审查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也就是履行纪律审查的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