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3184字)

更新时间:2022-10 来源:网友投稿

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3184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四条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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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参照本细则执行。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