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着力打造最强执行力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县政府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示报告主体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政府各部门。

二、请示报告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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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与追责机制

(一)全县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作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要自觉承担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负总责。

(二)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纳入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专项督查,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三)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县政府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