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党的百年自我革命史中汲取磅礴力量高质量发展推动纪检监察工作 2
2.汲取党史营养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6
3.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方针方略 10
4.努力开创xx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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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对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影响深远,推动监察执法工作平稳运行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这是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具体表现。该《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系统化集成,把具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
这是纪检监察工作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条例》突出顶层设计,将原有的各项规定予以整合、固定,解决系统集成问题,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条例》对于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做了规定,强调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首次在法规中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高标准的证据要求规范和约束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对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精准高效,法治思维融入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重点是以法治思维推进监督、防治腐败,可在具体的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对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法律角度,用法律思维解决新问题,实现了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xxx个,包括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以及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条例》对相关管辖规则均进行了明确。这xxx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强调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条例》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七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解决了实践中一些程序不具体不细致的问题。
严格监督,确保监察执法依规依纪依法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
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地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中定化,规范监察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充分吸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和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要求监察机
关建立内部工作部门协调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构建起严密细致的权力监督控制机制,在监督对象上,覆盖各级监察机关、各个内设部门和各名监察人员;在监督事项上,涵盖执行职务、与特定人员交往、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各方面;在监督流程上,囊括监察机关工作各环节,将监察人员入职、履职、离职全程纳入监督,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