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X办法》《X管理办法》(X〔X〕X号)及《X实施意见》(X〔X〕X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 是指XX局聘用并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 协管人员职责为:主要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设反馈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处隐藏6924字,下载后查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会办公室城市管理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X〔X〕X号)同时废止,未纳入X考核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