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X办法》《X管理办法》(X〔X〕X号)及《X实施意见》(X〔X〕X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 是指XX局聘用并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 协管人员职责为:主要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设反馈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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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会办公室城市管理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X〔X〕X号)同时废止,未纳入X考核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