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主席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建设的交流发言材料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作用发挥的重要意义

(一)发挥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是继承和弘扬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起源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各级政协组织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实践。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协组织在“三反”“五反”以及整风运动中都积极履行了监督职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恢复,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也得以重新发挥,陆续在反官僚主义、反腐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首次将民主监督写进政协章程,并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

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这标志政协民主监督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议议政的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同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都强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程序机制等内容,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发挥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新形势下履行人民政协政治责任的客观需要。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既是党的光荣传统,也是政协肩负的政治

责任所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全面从严治党,不仅仅是党内的事,同时也是政协民主监督等党外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指出,“人民拥护和支持是党的执政最牢固的根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让人民支持和帮助我们从严治党,要注意畅通两个渠道,一个是建言献策渠道,一个是批评监督渠道”,这为人民政协加强民主监督指明了方向。2015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协协商做出具体部署,其中规定: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程序机制等作了具体明确,这些为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作了制度性安排。如何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在

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两方面有新作为,是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必须要履行的重要政治责任。(获取更多实用材料,请加AAA/QQ:***5423)

(三)发挥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彰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执政党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和重要内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作用,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这种监督,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体现了政治性;从对象上看,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现了重点性;从目的上看,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体现了合作性。可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这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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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民主监督作用,必须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指导思想,这是确保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效开展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关键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民主监督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制度体系,使人民政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在以下几方面要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在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环节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畅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二是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从制度上使人民政协的监督权利不受外界干扰与侵害,保证人民政协在坚持真理的情况下勇于监督、敢于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党和政府自觉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从而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活动具有可操作性,使民主监督的履职过程落到实处。

(三)密切同党内监督及其它监督形式的横向联系。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其特点在于政治层次高、联系面广、智力密集,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要密切同中共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横向联系,

 

 

发挥综合效应,才能使监督更具有生命力。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相结合,可以弥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短板,使“软监督”产生硬效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可以扩大监督的影响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可以更为直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四)提高人民政协的监督能力和水平。监督者自身素质高,监督效果才会好。一是增强政协委员的监督意识,克服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监督无用的思想,形成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行动自觉。二是提高政协委员专业化水平。有意识地吸纳有专业素养的代表人士担任政协委员,同时通过开展培训、情况通报等方式,提高政协委员的专业素养。三是搭建委员履职平台,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以组织、课题、会议等为依托,搭建平台,搞好协调,让政协委员履职“有路”、监督“有门”。四是建立完善多方联动机制。根据民主监督议题内容,建立完善同级政协组织内部由各专委会、界别及委员、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横向联动机制和本地区省、市、县三级政协之间组成上下联动机制,优化整合人才和智力资源,增强民主监督合力。五是鼓励支持以界别为单位开展民主监督。针对界别组织化程度、行业性特点,通过界别、召集人组织界别委员开展对口视察、评议等监督活动,发挥政协的界别特色和界别专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