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约谈的目的意义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各级党组织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就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使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约谈的方式

约谈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和适时约谈。约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约谈或个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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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级“四大班子”组织进行的约谈,分别由各自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提纲,按约谈流程组织实施约谈,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2.由区纪委组织实施的工作约谈,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市纪委、区委区政府要求以及有关领导的批示,制定具体约谈方案,确定主约谈人,按程序审核后组织实施。

3.由区纪委组织实施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由区纪委相关室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领导批示或审计、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按程序审核后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4.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约谈,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按《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5.区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内部约谈。

(四)约谈中涉及个人问题的处理。

1.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2.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于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3.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

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4.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纪律。约谈人应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处理;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二)严格规范管理。约谈工作必须一次一登记,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和档案,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台账和档案管理,及时登记汇总相关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上月组织约谈情况报送至区纪委党风室备案。实

施约谈每次不得少于2人,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必要时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严密组织实施约谈,并加强约谈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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