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1. 差旅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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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