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投资配套政策

更新时间:2024-04 来源:网友投稿

(一)统筹规划布局。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要求,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现有投资政策方向,对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填平补齐,合理测算乡镇撒并后交通、市政、公共服务、政权设施等建设需求,确保原有设施暂时保留、新增投资项目合理布局,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二)坚持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以满足功能需求、更好服务人民群众为基本要求,科学测算项目建设规模,避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标准执行。

(三)分清轻重缓急。根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总体进度和群众需要的紧迫程度,分清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分层分类推进项目建设。统筹整合、充分利用被撤销乡镇原有基础设施,有效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四)形成推进合力。根据交通、市政、公共服务、政权设施等不同建设项目事权划分,合理测算争取国家部委资金、安排省级资金和市、县级配套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投融资方式,形成项目建设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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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支持乡镇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等综合因素,支持建制乡镇“两所一庭”(即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政法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支持“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开展试点镇“9+n”公共设施建设,推进试点镇宜居美丽环境建设。支持特色镇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特色发展水平。

三、保障措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测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过程中的建设需求,按照建设标准严格审核,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做到底子清、任务明。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是落实乡锲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投资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在认真梳理建设需求的基础上,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相关项目尽早具备开工条件。

(二十)强化资金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需要,分清项目安排轻重缓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统筹各级资金投入,优先安排有关乡镇项目建设资金,切实保障新组建的建制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需要。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闭合,有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二十一)强化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投资政策落实憤况跟踪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落实。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自评,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投资政策及时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