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解读

更新时间:2024-06 来源:网友投稿

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指导思想,D组织和D员遵守、维护D的纪律的一般要求,D的纪律处分工作基本原则,以及《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等内容的规定,共六条。作为“总则”的第一章,本章在全面从严治D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全面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D的二十大精神,以D章为根本遵循,对D的各级组织和全体D员自觉遵守和维护D的纪律,以及各级D组织和D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严明D的纪律,坚持制度治D、依规治D,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D,深入推进新时代D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信念和决心。

第一条为了维护D章和其他D内法规,严肃D的纪律,纯洁D的组织,保障D员民主权利,教育D员遵纪守法,维护D的团结统一,保证D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D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

D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D中央始终高度重视D的纪律建设及纪律处分工作,以D章中的原创性制度安排为依据先后三次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管D治D实践需要。当前,直面全面从严治D的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以D章为根本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实施《纪律处分条例》旨在达致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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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关于《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即D组织和D员。在全面从严治D的战略部署下,以A同志为核心的D中央积极推动D内监督“全面覆盖”,以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为基本点着力构建D内监督“全面覆盖”,并已形成和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治理格局。D内监督“全面覆盖”即意味着D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D的各级组织和全体D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D的纪律,不容许存在不受D的纪律约束的D组织和D员。根据D章规定,D组织包括D的中央组织、D的地方组织、D的基层组织、D的纪律检查机关、D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D委工作部门等,D员包括担任D内职务的D员干部和未担任D内职务的普通D员。

二是明确了《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要件,即违犯D纪应当受到D纪责任追究。D组织和D员“违犯D纪”和“应当受到D纪责任追究”是《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两个客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从纪理上来说,D纪责任是D组织和D员由于违犯D纪而引起的特殊义务,它总是与违纪行为联系在一起,有违纪行为才会有D纪责任,无违纪行为则无D纪责任。一方面,违纪行为是产生D纪责任的事实根据,它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决定着D纪责任的有无及D纪责任的程度;另一方面,D纪责任是违纪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它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按照违纪行为性质和类型不同,可分为违反纪律的责任、违反组织纪律的责任、违反廉洁纪律的责任、违反群众纪律的责任、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违反生活纪律的责任。尽管D纪责任因违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纪行为必然会产生D纪责任。比如,D组织和D员违犯D纪,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受到D纪责任追究。就纪律处分而言,D纪责任的功能在于调节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D纪责任是纪律处分的前提,纪律处分是D纪责任的后果;另一方面,D纪责任的程度影响纪律处分的轻重,纪律处分是实现D纪责任的重要方式。

【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追责”与“问责”的关系问题。从D内法规体系来看,D的责任制度事实上是由以D章为统领的众多D内法规所共同建构而成,不同的D内法规在责任内容的设定上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这意味着各种责任之间存在责任竞合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追责”与“问责”的关系,是准确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对“追责”与“问责”关系的认识不清,容易将“追责”与“问责”混为一谈,没有根据地扩大问责对象范围,抑或应负责任的对象未被问责,从而出现“追下不追上”“甩锅式”等问责泛化简单化现象。从纪理上来说,“追责”主要指的是D组织特别是D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D章、《纪律处分条例》等D内法规追究D组织和D员违纪行为的D纪责任,“问责”主要指的是D委(D组)、D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D的工作机关依据D章、《问责条例》等D内法规追究D组织和D的领导干部在D的建设、D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两者虽同为责任追究,但是在责任追究的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多个面向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并且,“追责”强调普遍意义上的违纪惩戒,“问责”则强调特殊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作为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新增的一项工作原则,不仅彰显新时代D的问责工作以严的主基调监督D组织和D的领导干部秉公用权的价值理念,同时也凸显职权赋予与职责承担相统一、相匹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功能作用、责任后果不一样的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