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根本职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完整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先后多次修订《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2018年、2023年)、《中国GCD问责条例》(2016年、2019年),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党内法规依据和制度遵循。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以高质量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精准用好问责利器,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下面,围绕中心组研讨交流主题,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一、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由监督、执纪、问责构成的纪检监察体系中,监督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线,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而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拓展和延伸。监督是日常性工作,以发现问题为主,问责和执纪是对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的惩戒性工作。执纪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问责主要是对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对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是对落实党组织管理治党政治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体现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作为推进党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成果,《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中国GCD问责条例》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秉持的三把利剑,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内法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法理依据”。从党内法规体系的位阶上看,三部条例都属于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发挥“四梁八柱”的支撑作用,聚焦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在“一加四”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三部条例都属于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确保党员和干部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从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体系构成上看,三部条例都属于中央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各类党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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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压实问责政治责任。明确重申问责时效,即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通过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自觉做到敢于问责、善于问责,以问责树起管党治党的制度刚性。
二是明确问责基本要件。明确规定问责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明确规定问责客体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明确规定问责事项是11种失职失责情形。明确区分界定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三种具体情形。明确规定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方式。
三是细化问责工作程序。针对问责实践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和实施操作难问题,问责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科学设置问责程序,依规依纪严格问责、精准问责。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的程序性要求规定,在启动问责、调查情况、形成报告、审批决定、实施执行等5个环节予以明确规定,为实现规范化问责和精准化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
四是强化严格精准问责。问责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利器,颁布了就必须不打折扣贯彻执行,推动问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定和修订问责条例,既可以减少问责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以彰显党中央严格精准问责的鲜明态度。只有在问责制度上不断健全完善,才能层层传导问责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长效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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