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2)未经设计及甲方人员书面同意,施工单位自行提高某些材料的用料要求,应坚决不予签证。
(3)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此类签证尤其体现在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上,要切记只要能在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一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否则会造成竣工图和签证中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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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