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金融是大国博弈的必争之地。我国已经是金融大国,但对标总书记提出的金融强国应当具备“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的目标要求,仍然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为加快补齐补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短板弱项,迫切需要继续用好改革开放关键一招,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破除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卡点堵点,加快构建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推动我国金融由大变强。
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不断推进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是在改革进程中探索出来的,也必将在改革实践中继续开辟广阔前景,越走越宽广。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必然要求。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我国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领域的风险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必须在有力有序有效处置风险的基础上,针对风险形成和处置中暴露的深层次体制机制矛盾,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监管问责,健全金融法治,筑牢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把该扎的篱笆扎牢、该建的防火墙尽快建起来,不断提升金融业抵御风险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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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格局。加强交易监管,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投资端改革,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健全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制度,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比例关系。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发挥好中央金融委员会统筹协调把关作用,以及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作用。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健全监管兜底机制,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设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体整改要求。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效隔离的“防火墙”。
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支持做强制造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标准和产品体系,大力支持清洁能源的研发、投资、推广运用。持续完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政策体系,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大对乡村振兴的金融投入,支持牢牢端稳粮食饭碗、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有针对性地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保留必要的现金等传统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科技水平,提高数字化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健全完善金融“五篇大文章”等重点领域的统计口径和考核评价制度,发挥好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相关规则,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规范境外投融资行为,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的金融支持。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功能。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强化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机制,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制定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健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法律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