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采购应当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三条严格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要求,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要相互监督和制约,采购需求编制与内部审核审批分开,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分开,合同签订与验收分开,验收与保管分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进行政府采购事项,要设立采购小组,人数三到五人,组长为采购需求部门分管领导,组员包括采购需求部门组长、采购需求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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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事务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