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认真落实救灾应急预案,提高紧急救助能力,立足于"防大灾,抗大险,应大急"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汛期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经嵩县民政局(以下称甲方)与嵩县大张量贩(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签订2009年度救灾应急物资供应协议:
1、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乙方给甲方随时提供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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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