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市本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区域,可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片区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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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强化城市更新风险防控。及时梳理债务规模、总量、性质,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流动性、局部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建立完善防控预案和预警分析体系。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确保不形成新的政府债务。加强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加强信息公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按照贴近群众、服务发展、突出重点、保持常态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高密度深入宣传报道,为推进城市更新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城市更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