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截止今年xx月,我县常住人口xx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xx万人,占常住人口的xx%,老龄化程度处于较高水平,考虑到我县经济欠发达,财政能力有限,面对养老带来的压力会更加突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见效,全力推进养老事业发展。一是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D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了xx等一批国内知名养老服务企业进驻xx,提高了我县养老服务的整体保障能力。二是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办法》,明确了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10项扶持政策。启动了新一轮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升级改造,自xx年起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安排了xx万元奖补资金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在获得全国第三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县后,并出台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奖补实施细则,鼓励各乡镇探索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的建设力度,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日益增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场地设施硬件条件和场地设施政策落实两大方面。
(一)场地设施硬件条件方面。场地设施总量不足。全县共有xx个城市社区,xx个建制村,但在城市社区和建制村的养老服务设施分别仅为xx处、xx处,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场地设施建设水平低。部分养老服务场地设施不符合基本规范,存在场地、床位偏小,建设标准低,缺乏无障碍设施的现象。医疗服务水平差,现状部分养老场地设施未配建医务室或医务室不达标,大部分不具有医保定点资质。服务功能不健全,服务内容仅限于简单的吃住,缺乏医疗康复、娱乐休闲、介助介护和临终关怀等服务,缺乏足够的活动空间和绿化场地,导致需要养老服务的老人不愿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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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研的情况看,我县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但要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下定决心,多措并举,形成破解养老场地设施供给的强大合力。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引领,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场地设施布局。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供给清单,实施分级分类供给,高标准落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在老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地区,可采取政府无偿调剂一批、辖区单位合作共享一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提供一批、筹措资金购置建设租赁一批的方式解决。在新城区,采取新建住宅小区高标准配建一批。要做优功能设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在选址、建设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xx市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2023-2030)》《xx市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符合具体的标准规范,选址要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临近有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场地设施资金扶持力度。要完善政府主导建设的各类养老场地设施建设资金统筹政策。按照《xx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奖补实施办法》要求,在中央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按照1:2足额配套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专项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要充分利用市财政统筹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每年xx万元的奖补资金,加大新建,改(扩)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我县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完善民办养老场地设施建设经费支持政策。积极创新场地设施投资方式。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积极争取社会捐款建设托底性养老机构,充分利用当前脱贫攻坚帮扶机制,大力争取相关部门的帮扶捐助,进一步提升各地的居家和养老设施建设水平。
(三)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一方面,要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专项立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社区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资金保障以及部门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存量土地和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场地设施涉及自然资源、规划、民政、公安、环保、税务等多个部门,所有涉及的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出台实施细则,共同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建设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养老服务场地设施项目,要及时跟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共同协调解决,真正实现“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便利服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建设任务及相关扶持政策。一方面,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各级民政、自然资源、财政、建设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城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规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用于城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场地设施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形式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