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出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 来源:网友投稿

一、机关工作人员(指在职人员、工勤人员、招聘人员,下同)集中在值班室进行工作日出勤登记(不准代替登记),登记时间为夏季上午8:00-8:30、下午3:00-3:30,冬季上午8:00-8:30、下午2:30-3:00,每次登记结果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由值班室转人事科封存,其结果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人事科对机关考勤情况每月通报。

二、机关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机关纪律,做到按时上下班,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请事、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秘书长请假需经分管机关的副主席同意后,报主席审批。各委室主任请假需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各委室副主任请假需经本委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批;编制在政协机关的处级干部请假均由秘书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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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和委室主任同意后,报市政协秘书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请事、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均需填写《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按本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送人事科备案、存档,假期期满后及时向审批领导、人事科销假。

(四)请(销)假必须按本规定履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并于事后补办请销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或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五)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者,在机关通报批评,当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迟到(早退)2次按1次请假处理;年内请假天数先行冲抵公休假天数,冲抵之后,事假每超1天扣除本人的文明奖金100元,病假每超1天(手术性重症病假超过2个月后开始计算)扣除本人的文明奖金50元;旷工1天扣除本人的文明奖金200元;事假累计超1个月或病假累计超2个月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病、事假超过半年者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出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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