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情况汇报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2-10 来源:网友投稿

1.《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3

2.《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11

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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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建议

我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建议要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要始终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开展广泛的调研、深入的论证、反复的修改工作。在立法中始终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将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市委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作为重要立法参考并融入具体条文。

二是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因地制宜的合理界定,协调污畜禽养殖染物达标排放的一般规定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特殊规定的关系。结合湘潭实际,区别对待畜禽规模养殖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上位法规定,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生猪养殖500头以下)纳入调整对象,同时要求其配套环保设施、达标排放、信息报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并相应设置法律责任。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制度、措施具体化、可操作化。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标准,促使我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在立法过程中平衡好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利益之间等主体的关系,拓宽法律调控的手段,强化政府的防治责任,细化制度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立法原则,立法结构上包括总则、规划与预防、利用与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采取“疏堵结合”立法思路,通过促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排放,从根本上破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难题。我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能照搬照抄工业污染治理的思路,要充分考虑畜禽养殖行业及其废弃物的特殊性。畜禽养殖废弃物具有资源属性,可以用来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发电等,有一定的经济收益。特别是当前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势头良好、可再生能源开发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有潜力可挖。要将利用与治理作为重要内容,支持和鼓励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发电、制造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通过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废弃物变废为宝,从而从源头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