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建设和党内组织生活相关制度汇编(11篇)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三会一课”制度…………………………(1)

组织生活会制度……………………………(5)

党员活动日制度……………………………(7)

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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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其他党员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党员的交费比例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党员的交费比例交纳党费;外出务工党员以务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本人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参照在职党员的交费比例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其他规定

  (一)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