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工作制度汇编18项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四、节假日值班制度

---此处隐藏76389字,下载后查看---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或者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支持、不协助,或者为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向违法违纪人员及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故意泄露秘密,或者袒护、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阻挠、干扰、对抗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及其家属打击报复的。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甚至庇护、纵容的。

(八)未列入本条前七款违纪行为但有其他违反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的。

上述违纪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县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违反本实施细则,需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先由局纪检组报告有批准权的党组织,同意后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先由局纪检组提出意见,提交有批准权的党组织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