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数字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整体规划设计缺乏。各乡镇未形成具有全局性、成熟的设计方案,对数字乡村如何建、建什么、特色优势有哪些,没有开展系统研究,没有深入谋划和部署;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数字乡村建设投入不足与资源浪费并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效能不佳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城乡数字鸿沟较大。城乡数字环境差异明显,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在普及上相对滞后,除县城外,目前仅横埠等五个乡镇有5G基站,农村居民互联网接触率偏低,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应用刚刚起步;信息使用差距较大,农村居民在数字内容的深度应用方面远远不如城镇居民。

三是农业数字化转型存在瓶颈。

涉农科技创新少、供给不足,涉农数据标准不一、使用不畅,涉农政策常常止步“最后一步路”,效果不佳,涉农要素供给受限;农村主体老弱化,农机数字化升级、数字农业园区的兴建需要大量资金,农业数字化生产受限;农村电商存在产业规模小、农产品品牌营销不足、溯源体系不完善和运营人才缺乏等问题,农产品流通受限。

四是乡村数字化治理存在赤字。基层数据意识淡薄,数字思维缺乏,数字治理能力不足;农村居民的数字素养偏低,数字治理参与程度不高;数据缺位和信息泄露、侵害风险并存,数字治理政策法规保障缺乏。

二、**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推动政策精准落地:实现“规划-执行-反馈”一体化

一是因地制宜,细化实化**数字乡村政策。以《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为遵循,把握好数字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全面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在**县“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中部署,在“数字**”建设大背景中谋划,立足**资源禀赋、发展特征和数字环境,加快制订完善《**县数字乡村建设方案》,搭建“1+2+5+N”顶层框架。

---此处隐藏4449字,下载后查看---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强化主体协同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形成政产学研用共同体,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在县内成立数字乡村研究基地,贡献涉农科技创新成果,并与涉农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建设包含种植业大数据系统等在内的**数字乡村专题库,打造多场景、多业务协同、动态交互的数字乡村一张图,建立“中心牵头、三级联动、覆盖全县”的信息服务网络,基于大数据等技术,优化涉农信息供给。

二是实施“农村电商+”工程,推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和价值链提升。培育标准化、规模化、与产业生态融合发展的农村电商品牌,重点打造蟹之都等本土电商企业,依据镇村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等因素,培育“小而美”“一点多能”电商示范点。政府、电商企业共建共享仓配物流融合基地,探索“邮政+商贸+快递+公交”的农村物流运行模式,优化农产品“最初/最后一公里”配送,提高流通效率。统筹全县优质农产品,推广“电商企业+特产馆+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打造三链“上游+下游”融合生态圈,实施品牌农特“身份证”工程,培育**黑猪等优势单品。

三是打造多层次乡村数字化人才队伍,强化产业振兴智力支撑。培养本土数字化人才,以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开展专题培训活动,打造一批“数字新农人”;发挥“头雁效应”,实施“互联网+小农户”工程,大力建设培训基地,采取“理论+实操”等形式,整体提升小农户数字能力;突出**

白茶等主导产业,扩增电商培训内容,培育县域“村播小二”等电商人才。引导城市数字化人才下乡,制定实施**数字化人才引进方案,积极引导**籍企业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进行数字乡村领域的创新创业,打造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得好的生态圈,探索设立“人才飞地”,构建人才柔性引进共享模式。在培育人才队伍过程中,落实编制“周转池”、股权期权激励等制度。

(四)促进治理有效:以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推进乡村善治

一是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有效参与。有序开展数字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增强数据意识,培养数字思维,打造一支适应乡村治理数字化要求的政务服务团队。大力推广“数字化+党建”,探索建设“网上村(居)民委员会”,推动党务、村务、财务网上公开,畅通社情民意,通过村务AAA群等平台,推广“股份分红+善治积分”新模式,引导村民尤其是“不在场”村民通过“线上+线下”主动参与乡村治理。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解决乡村治理能力不强等症结。

二是强化多元治理技术的有效供给。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农村延伸,构建县、镇、村三级在线政务服务体系,完善政务APP

 

 

等移动应用的功能,拓展线上服务项目,降低参与门槛,实现乡村治理的快捷化、精准化;探索县、镇、村三级应急广播系统运行模式,拓展发布渠道,满足村民多样化的需求;出台数据采集、储存和使用细则,确保政务工作的公开透明、高质高效。推动农村“雪亮工程”扩面增质,提高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覆盖率,提升乡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