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组组长关于国有企业如何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考与对策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具有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的基本特质。生产经营管理是贯穿企业发展全过程的必备条件,既成熟稳定,又兼具创新发展。相对而言,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发挥仍受传统管理模式、不健全体制机制、非专业人才队伍等因素的制约。如何推进两者在实际运行中的叠加作用,发挥“1+1>2”的新质效,已成为国有企业推进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对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近年来,国有企业在深度探索“三转”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完成了纪检监察专职机构、专职队伍和专项履责的基本建设。部分企业紧扣大数据、信息化时代要求,紧扣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责,建立了企业内部的智慧纪检监察系统,实现了对企业主要往来账务的在线监管与分析,实现了党风廉政“一岗双责”的落地,提

升了监督执纪的精准性。也有部分企业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廉政文化,从思想引导、行为约束上建立起了大家共同遵循的价值观、权力观,达到了教育、保护、监督、惩处、震慑等多种效果。但在市场经济主导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频繁的经济往来,往往会致使某些党员干部或行使公权力人员利用监管盲区,钻监管约束空子,冒“权利寻租”风险。由此来看,全面强化纪检监察与生产经营工作深度融合已成为国企化解廉洁风险的重要途径。

二、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企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难以把握两者的契合点

国有企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党建等多个方面,纪检监察虽然履行对党员干部和一切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职能,但当下国有企业多注重于涉及财务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监督,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方式多数还停留在教育引导、述职述廉和信访举报层面,致使部分党员干部,尤其是一些身在一线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对违纪违法的短期成本和长期影响认识不足,极大可能带来公权私用、以公谋私等贪腐行为。

(二)监督职能下探尚未触底

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来看,存在一个明显的“分水岭”。中高层管理人员由于本身薪酬能够满足正常消费支出,并常态化地接受“打虎”“拍蝇”警示案例影响,相对拒腐防变思想较为前瞻,发生贪腐行为的概率呈递减趋势;一般管理人员由于直接参与经营性管理工作,往往受到私欲诱惑,极易造成权力迷失,形成“小鬼当家”等末梢腐败的廉政风险。但由于国企纪检监察的监督力量基本还处于摸索和成型阶段,尚未形成全过程、各环节和全覆盖的监督制约机制,将会造成阶段性风险并存。

(三)专职队伍监督能力较为薄弱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充实后的人员多是由从事党建、行政甚至是生产专业口的人员转职而来,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和运用能力欠缺,可以说是游离于“专业中的不专业”。而企业工作性质的不同,也对监督职能发挥提出了不同要求,没有固定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力的欠缺,造成监督人员虽满腔热情,却面临无从下手的苦恼和困惑,这也是国企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推进的关键堵点。

三、纪检监察职能与企业管理相互融合的方法与途径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顶层设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要直面贪腐“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的现实情况,建立措施。

---此处隐藏6794字,下载后查看---

 

 

二是从“纵向到底”着力,开展廉政文化进班子、进机关、进基层、进车间(区队)、进班组、进家庭等上下贯通的教育引导工作,成风化人,扩大辐射面,增强企业党员干部及职工和家属崇尚廉洁的定力。

三是从“责任到人”突破,建立岗位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开展“亮权示险践诺”,运用视觉引导、听觉感触、多媒体宣传等多种载体,形成清单式、全过程管理,推动“一岗双责”在监督引导下全面落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而纪检监察与生产经营等中心工作的融合,将会更好激发国企纪检监察监督全面性,增强执纪精准性,推动问责实效性,发挥出“1+1>2”的质效,为一体推进“三不”建设和纪检监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