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有助于发挥其自身优势,弥补国家消防力量不足,形成消防安全共治格局。《消防法》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为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评估发现,当前社会力量在消防事业中已有相当程序的参与,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制约,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尚存不足,亟待改善。

一、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现状

调研发现,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消防检查。部分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向被监督对象提出警示或整改意见,具体有三种形式:一是部分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开展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后要求会员企业整改;二是部分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是部分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等参与消防检查有其特殊优势,因为其与相关领域企业关系密切,更了解其中的“潜规则”,更能识别风险隐患。正如部分政府部门反映,受制于自身专业能力,如果没有第三方机构参与,自己根本发现不了问题。

二是参与消防宣传。部分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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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制度保障,相关工作推进没有明确依据,另一方面则限制了社会资本参与消防工作的范围和空间。建议将来修改《消防法》时增加如下内容:一是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的具体领域和保障措施;二是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消防事业的原则和措施,为社会资本参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分消防工作的市场化运营提供制度空间;三是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时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激励机制。一是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表彰奖励力度,在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可探索设立“消防贡献奖”,为消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供奖励。二是出台消防事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于投资公共消防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三是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消防事业,包括消防基础设施、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消防培训等事项,都可以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四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消防事业,探索建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消防基金。设立消防基金能够使民间投入产生规模效应,为推动消防事业社会化发挥更大作用。五是各级政府应探索建立补偿机制,对参与消防事业的社会力量在津贴补助、伤害保险、购装免税等方面提供保障性优待。六是建立上升机制,将贡献突出、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消防救援人员吸收进入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

第三,搭建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其引导、支持、监督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能,明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动员、应急响应、装备调用等机制和方式,真正从架构上、制度上把其纳入国家应急救援体系。二是强化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救援协助等方面的能力,逐步实现对参与消防工作社会力量的统一调度指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效率。三是建立权威性、实用性、专业性的消防宣传协同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四是强化信息化的技术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升级消防救援指挥平台,把社会力量的数据接入指挥平台,强化力量部署、资源调配、应急指挥等信息的联通共享,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五是强化实战化的共训共演,各级政府按照专业领域、专业水平、装备水平建立吸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的训练、演练机制,逐步实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政府应急力量与社会应急力量共同训练演练,提高这些队伍的应急救援协同能力。

第四,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的监督

 

 

机制。针对某些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时的失信失范行为,有必要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一是民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消防事务社会组织的监督;二是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对有失信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查处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三是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评估分级制度,使其中介服务受到实质性约束;四是健全对各类社会应急救援组织的培训教育机制,提高其参与应急救援的实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