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看举报事项是否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内。
三看举报内容,是反映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还是无实质内容举报件,做好信访举报件的初期甄别工作。
(二)登记环节:通过来信反映的信访举报件,不管是否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都必须登记,经甄别后,将属于业务受理范围内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由于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目前没有接通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对已受理的自收信访件(上级转办除外)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统一交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进行系统录入和分流转办工作。对属于业务范围外事项转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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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馈答复环节:按照“谁办理谁反馈”原则,配合办案人员通过电话、面对面等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
(五)分析研判环节:定期梳理汇总信访举报工作,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环境;查找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为领导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注重对苗头性、倾向性信访问题的关注和做好群众教育引导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类举报件。
1.检举控告类:指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不正之风问题的信访件。
2.申诉类:指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的信访件。
3.批评建议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加工传递信访信息,提供案件线索。传递信访信息,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原件递阅,通常以书面形式和原件送阅为主。一般向领导传递采用书面的,以信访简报、来信来访摘报、信访专题报告的形式。
(三)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权利。严格控制线索知情范围,由专人妥善管理信访举报件,在核查问题线索过程中,不允许泄露举报人信息,注意保护举报人,避免出现举报人及其家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如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及时处置。
(四)维护信访举报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三、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