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他额外收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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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对已经退出的,要提供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已经完成清理的人员信息,要通过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询验证,经核实无误的,销号备注。

第十条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定期对辞去公职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核查落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辞去公职人员从业情况统计台账》,对违反从业规定的公职人员责令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用关系或者终止违规经营活动,并按照要求统一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经甄别认定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组研究后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