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资金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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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