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3-07 来源:网友投稿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保持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认真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职,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监管。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监管职责,确保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和建房民主管理、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县乡两级财政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严格考核和奖惩。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筑设计、施工和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财政、交通、工信、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共同组织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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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当将建房资料在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同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县市区、乡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定期开展全方位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应立即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把违建问题解决在选址、打地基的初始阶段。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及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实行“零容忍”,有效遏制乱占乱建问题。

五、鼓励积极盘活利用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支持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项目;鼓励村级组织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对进城落户的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要确保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留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