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浅析

更新时间:2023-08 来源:网友投稿

枫桥经验既是我国政法综治战线上的一面旗帜,也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金名片。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了丰富的法治元素,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既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民族凝聚力日益增强的时代,也是多元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国家治理能力不断面临挑战的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直面新时代的多元社会矛盾,坚持以法治化解机制取代人治化解机制。究其着力点,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完善化解多元社会矛盾的立法机制;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完善化解多元社会矛盾的执法机制;三是践行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完善化解多元社会矛盾的司法机制;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完善化解多元社会矛盾的普法机制。

枫桥经验是植根于中国基层社会中专群结合的治理经验。它通过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和服务群众及时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从基层治理经验发展为依法治理的典型模式,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枫桥经验的时代传承与实践发展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毛泽东同志于1963年11月对此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枫桥经验,并提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总书记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高度重视,2003年主政浙江时就不断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2013年10月9日,总书记为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又再次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枫桥经验意义重大,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好经验。五十多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在坚持中不断发展,在变化中不断创新,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此处隐藏10348字,下载后查看---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完善化解多元社会矛盾的普法机制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良法+守法的著名公式,而启蒙思想家卢梭则进一步提出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人心中的著名命题。尽管二者处于古代和近代社会,但其思想中却包含现代法治建设的普遍性规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完善新时代化解我国多元社会矛盾的普法机制,必须以促进全民自觉学法、懂法、信法、用法、守法为落脚点,营造以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社会氛围。2018年1月5日,罗某阻拦G1747次列车合肥站发车事件引起网络的热议。当时,罗某因其丈夫尚未上车便强行扒阻车门,导致列车晚点。合肥铁路公安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违法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处理(

当然,在事后的网络舆论中,也有关于高铁准点发车规定与乘客在特殊情况下发出紧急请求之间关系的讨论,此属上文分析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综合来看,这起矛盾冲突事件(又如,2016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公园游客赵某擅自下车,导致被东北虎袭击致死事件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是暴露了我国部分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生活中惯于任意行事的客观现象。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迫切要求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就着力点来看,一是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宣传、党团活动、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文艺创作表演等方面入手,广泛传播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塑造广大群众的法治习惯、法治行为,营造全民守法的精神氛围;二是针对妇女、儿童、学生、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等具体群体,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关部门法的宣传普及。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特别给予相对弱势人群以法律帮助,引导其理性看待生活困难,防止极端行为的发生;三是充分利用公共舆论平台、网络媒体的高效传播效应,对公民违法行为(法定不宜公开的除外)进行客观的陈述和负面的评价,从而惩前毖后、警示其他公民消除侥幸心理。例如,近年来,我国城市公路两侧大屏幕滚动播出交通违法当事人行为信息(酒驾、逆行、超载等)、闹市区大屏幕滚动播出商业失信当事人行为信息(俗称老赖)的宣传措施,发挥了直观而深刻的普法作用。

完善化解多元社会矛盾的普法机制,还要强化关键少数的法治信仰,树立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依法办事的行为导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面对新时代,我国客观存在的多元社会矛盾,需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个环节着手建构完善法治化解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特别是化解矛盾冲突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具有很强的制度优越性。未来应进一步整合化解矛盾的社会资源,强化多元参与、合作治理,通过立法保障和司法的引领,构建一套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这不仅是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也是贯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