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与对策

更新时间:2023-12 来源:网友投稿

20xx年x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办理通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力军。为此,xx市S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S区院”)组织力量,对20xx至20xx年间本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入调研。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与该时间段内xx名在矫未成年人一对一访谈、与司法矫正工作人员座谈、开展司法所巡查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更有针对性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果。

一、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一)在矫未成年人和矫正工作人员情况

1.在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年龄方面,入矫时xx周岁以下x人,xx至xx周岁xx人,xx周岁以上xx人;解矫时未满xx周岁的x人,已满xx周岁的xx人。罪名和刑罚方面,犯盗窃罪xx人,故意伤害罪x人,聚众斗殴罪x人,其他类型犯罪xx人,且均系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身份特征方面,男性xx人,女性x人;无业人员xx人,学生xx人,打工x人。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在人员数量上,S区共有xx个司法所、xx名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另有司法协管员xx人。在人员配备上,大多数司法所为“x名专门工作人员+x名司法协管员”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专业素养上,大多数矫正工作人员不具有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

3.矫正小组的情况。此次调研的xx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除x人档案中无矫正小组成员内容外,另xx人的矫正小组均由x-x名成员组成。各组组成人员差别较大,虽然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但仅有x个小组将教师、监护人纳入矫正小组,x个小组将社会志愿者纳入帮教小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儿童工作相关人员几无参与。

(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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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检察监督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1.坚持“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优化监督理念。在探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前,应当厘清其与传统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的区别,明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理念。一是由“常规矫正”向“专业矫正”转变。

《社区矫正法》第xx条,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充分掌握未成年人情况的前提下,加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分类化管理等各项工作,并且有条件地把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社会力量吸收进矫正队伍,以开展专业化矫正。这也要求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形成与之匹配的监督能力。二是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保护”转变。未检部门应当转变“监督与被监督”这样博弈的观念,切实以“监督+保护”理念为指导,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健康发展。这也与学界所提倡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理念需映射“社会关系与规制惩罚”相辅相成的双重属性相吻合。

2.构建内外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力量。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尤其是未检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协作。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未检部门做相应处理。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外部协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单位,要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必须尽早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这就离不开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联网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单位能够实时掌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完整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发现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共同分析研究,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3.采用“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检察人员要主动走出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与在矫人员进行沟通,实地走访未成年在矫人员家庭、学校、社区等生活和学习场所,与未成年人父母、亲属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系统化地实地走访、查阅矫正台账,较为全面、客观地审查社区矫正部门是否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要求,是否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是否发生侵害在矫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不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