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更新时间:2024-01 来源:网友投稿

  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并将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任务。2023年4月18日,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是党中央为今后5年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且将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制定《规划纲要》的重要目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深入推进依规治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形成了以上率下抓党内法规执行的强大声势,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强,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党内法规执行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有的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规意识不强,“执规是本职、不执规是失职”认识不到位;有的受党内法规修改变化因素的影响,对执行党内法规存在观望心理;有的党内法规执行能力不足,对党内法规“望文生义”“断章取义”,没有运用贯通的方法理解和掌握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导致出现机械执行、繁琐执行问题;有的为了“趋利避害”,采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选择执行和变通执行方式;有的搞“曲解性执行”“附加性执行”,导致党内法规执行出现严重偏差甚至执行走样变形。从客观上看,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问责不到位等,都是影响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削弱了党内法规权威性,影响依规治党的质量和成效。这就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要着眼于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体推进,使党内法规从增强权威到有效执行同向推进、同时发力,完成从“知规”到“执规”的有效转化。一体推进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既是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两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两个环节的割裂,必须同时发力、同向发力、一体推进。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能够为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奠定基础前提和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则是对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的诠释和最可靠的保证。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

---此处隐藏3659字,下载后查看---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牵住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是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关键所在。

  强化执规意识,压实执规责任,提高执规能力,坚持执规必严,全面落实党内法规执行主体责任。《中国GCD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是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根据《中国GCD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而制定的法规,其重点和特色就是逐一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应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领域内的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提高执规能力,党员干部应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同时,还要按照《执规责任制规定》对执行不力的四种情形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此,可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征集和研究有关党内法规执行问题的典型案例,对执行不力问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形成规范效应,以发挥警示作用。

  围绕推动执规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督导检查、实施评估这四个环节进行部署,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保障机制。明确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的领导体制,是《执规责任制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成果。这意味着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此基础上贯彻落实《执规责任制规定》。一是要求党委(党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党内法规研究专题会议,并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要求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是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四是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党纪处分通报中充分引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具体依据。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各级纪委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论述,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在履行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职责方面,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改变过去一个时期党纪处分通报在内容上主要针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情况,注重对涉及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的通报。现有通报将党员干部违反作风建设的各类行为界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做法,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引起极大的积极反响。事实上,这种做法使党纪处分通报回归党章党规本源,找准了党纪处分通报的定位,区分了党纪处分通报和法院判决书的不同,发出了党章党规党纪不容违反的强烈信号,发挥了党章党规党纪具有约束力的震慑作用。同时,其余违纪行为如监管不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与相应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等法规之间,还需建立起明晰的党内法规文本关系。进一步讲,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就需要运用并指明具体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精准定位,借鉴法院依法判决的判决书详细具体引用法律条文依据的有益做法,在党纪通报中详细具体地引用党章党规党纪具体规定,从而,让党纪处分通报能够在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方面产生更大的政治效应。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