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更新时间:20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在D的XX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D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实质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全面法治化的开端,突出了法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着力点,彰显了中国共产D人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法治自信和坚实法治底气,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D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保障

法者,治之端也。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保障和应有之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厉行法治,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实保障的理论依据

1.唯物史观关于法制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论述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揭示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关系。“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本质上是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具体体现。以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例,它所确立的财产所有权等个人私有制度是由当时欧洲经济基础决定的。当时欧洲主要国家在其工业革命完成以后,生产模式由工场手工业过渡到大机器生产,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陆续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新兴自由资产阶级财产权和经济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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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说,民“以吏为师”,“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1.提高依法决策、规范用权的能力。行政决策作为现代行政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大量执行性行政活动的依据,堪称行政管理的“大脑”,其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如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则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序推进。要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的方式依法决策。《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规定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依法决策,切实做到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2.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具体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坚决按照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大原则开展依法行政。一是要重点关注程序正当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关注执法的温度。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了“首次不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彰显了依法行政的温度和公正办事的能力。

3.提高依法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际,全面深化改革被赋予新的要求和标准,对领导干部切实提高依法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内国外双循环发展这条主线,坚持依法推动改革,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和结构性矛盾,反映体制机制问题,在促进政策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和反腐败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4.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新时期、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性,它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多样化,决定了以往那种单纯的依靠其某一个内设部门或某一种工作机制就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社会矛盾的新特征,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