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风清气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正职管理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管理人员;

(二)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在职半年以上非管理序列人员。

第三条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要经济决策权限岗位的任职人员。

---此处隐藏6551字,下载后查看---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管理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集团审计部。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XX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人力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修订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