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以纪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纪律红线,为惩处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立足岗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深刻认识严明党的群众纪律的重要意义
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党群关系的行为规则,党的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赢得人民拥护、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党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
(一)严明群众纪律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党章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既是党的群众路线,也是党员干部的工作路线。严明群众纪律,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带头走好群众路线,把心系群众、情系百姓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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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时俱进完善党的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我们党在百年征程中的每个历史时期,都围绕密切党群关系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规矩,让全党共同遵守。特别是《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施行与修订,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吸收党章以及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党员列出“负面清单”,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对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2003年12月,正式颁布的《条例》中特别强调,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履责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15年10月《条例》第一次修订,将有关违反群众纪律的规定专设一章,设置了侵害群众利益、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漠视群众诉求、办事不公等违纪条款。2018年7月,《条例》再次修订,对群众纪律予以充实完善,新增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强化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新增了在扶贫脱贫事项上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条款。
2023年12月,《条例》第三次修订,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并在2018年规定的不作为、乱作为处分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行为的处分规定。在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方面,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了直接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6种表现形式,包括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规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行为,还对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另一类突出表现,具体包括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直接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削弱党的执政基础。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遵守群众纪律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刚性约束。与党的其他纪律相比,群众纪律与群众发生最直接的联系,因此直接影响群众对我们党的评价,进而影响人心向背、民心所向。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沈浩、廖俊波等一大批党的好干部,之所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就是因为他们严守群众纪律,做到了“万事民为先”。对党员干部来说,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纪律必须严格遵守。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条例》中关于群众纪律的相关规定,逐章逐条学,切实学懂弄清群众纪律的具体内涵和实践要求;还要坚持学用结合,联系实际学,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明确联系群众、开展工作时的言行边界,将他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人民至上,走好群众路线,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本领,提升群众工作质效,努力创造不辱使命、不负人民的辉煌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