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难题严防“灯下黑”的调研与思考(11341字)

更新时间:2024-07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队伍在党的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是一把掌握执纪执法职权的“反腐利剑”。在全面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强化对执纪执法职权的约束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总书记鲜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防止‘灯下黑’,这就是监督者要接受监督的问题。这对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和同志同样适用。”

一、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监督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

纪检监察队伍是捍卫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掌握着执纪执法的职权。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权力都是“双刃剑”:如果正确使用,就能够有利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福祉;如果滥用乱用,则会极大伤害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经过多年来强力正风肃纪反腐,全党、全社会凝聚起纠风治弊的强大正能量。在这个关键阶段,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的监督,严惩严治少数纪检监察队伍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不仅是净化这支“纪律部队”的迫切需要,更是将“反腐利剑”擦得更亮、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纪检监察队伍在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的各个历史时期,纪检监察队伍都为党实现自我净化、打击惩治腐败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书记指出:“我们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去疴治乱,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定稳妥、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新中国成立以来十分重大的案件,‘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坚决消除腐败这个最大危险,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斗争。”在与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正面较量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处在第一线,绝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始终牢记捍卫党纪、国法的初心使命,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巡视巡察等各个岗位忠实履行职责,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惩处,彰显了“反腐利剑”的作用。在党的十八大至二十大的十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64.8万余件,其中,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553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5万多人、县处级干部18.2万多人,立起了党纪、国法的刚性和硬度。面对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各种腐蚀拉拢、人情干扰甚至威逼恐吓,大多数纪检监察人员能够站稳政治立场,坚守党性原则,严格工作纪律,以认真较真、敢于斗争的担当精神从严执纪执法、坚定惩贪肃腐,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挺进贡献了智慧和力量,树立了纪检监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二)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持续拓展和延伸。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有机融合、一体推进,依照宪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省、市、县等四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形成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总书记签署主席令,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规定,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使纪检监察的概念产生新的内涵、工作职能实现新的拓展、工作方式发生新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纪检监察人员掌握执纪执法的职权越来越重要,相应带来在履职用权上的廉政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如果个别纪检监察人员对违纪违法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高抬贵手”“从轻发落”,就可能使腐败分子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甚至“逃过一劫”;反之,如果纪检监察人员在执纪执法中滥用职权,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上纲上线“扣帽子”,也可能导致他们受到过重处理,损害他们的正当利益。一旦对执纪执法的监督制约跟进不够有力,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就可能借机以权谋私、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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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严执纪问责,进一步立起刀口向内的鲜明导向

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无论是内部的纪检监察人员,还是外部的党员、干部、群众,看纪检监察机关是不是真的对纪检监察人员严管严治,关键看能不能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执纪问责。只有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动真格、出重拳,才能在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浓厚“律人者必先律己”的氛围,让更多纪检监察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1.坚持快查严办彰显态度。查办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相比于查办其他违纪违法案件更加敏感,检验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刀口向内、自我净化的决心和勇气,必须既突出一个“快”字,又突出一个“严”字。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从快查办,彰显的是态度的鲜明性,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内部问题上毫不犹豫、立知立行。如果办理过程拖拖拉拉、久拖不决,就可能引发外界关于是否存在“护短”的质疑。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从重处理,彰显的是态度的坚定性,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对内部人员要求更严、出了问题毫不手软。如果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从轻发落”甚至“网开一面”,不仅会让外界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只查别人、不查自己”,也会让其他纪检监察人员产生“犯错也没事”的错觉,起不到应用的警示震慑效果,从而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既有其本人纪法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的原因,也有相关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责任。查处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既应严肃处理当事人,也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倒逼相关党组织严抓严管。

2.坚持通报曝光强化震慑。2023年8月,中央纪委公布5名纪检监察机关“内鬼”被查信息,均为省管干部。在全党强力正风肃纪反腐、大抓纪检监察系统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仍有个别纪检监察人员我行我素,说明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还没完全形成有力震慑。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不能简单地“案结事了”,应结合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教育整顿,将相关案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特别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还可专题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并组织纪检监察人员谈谈认识体会、搞好对照检查、表明决心态度,防止以“吃瓜群众”的心态看热闹、走过场。

3.坚持以案促治堵塞漏洞。从执纪执法实践看,在全党强力正风肃纪反腐的大形势下,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新的形式和新的手段不断翻新。纪检监察人员作为执纪执法的专业人员,对如何掩盖问题、逃避监督、应对查处也更加“内行”,一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必然千方百计掩人耳目。查处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后应注意举一反三,从案件中研究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新特点、新规律,重点紧盯以权谋私行为查找监督和制约执纪执法职权制度体系上存在的隐患漏洞,有针对性地完善执纪执法工作的程序、规定、监管,进一步优化内控机制,力争通过查办案件不断巩固防范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