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基于其公务活动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法定的程序,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直接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者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结合,其所用的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有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营利性、采购对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1]国内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是集中采购模式。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府采购的制度演变及制度功能
(一)政府采购的制度演变
政府采购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欧洲,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政府开始使用广泛的经济和法律工具干预国家经济活动,主要特点是将政府的采购行为进行法治化管理。我国的政府采购从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逐步扩大,再到2000年全面适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政府采购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逐渐在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根据2022年1月—10月政府采购数据统计:政府采购预算资金17714.08万元,实际中标金额16100.36万元,节约资金1613.72万元,节约率9.11%。
由此可见,比起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来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很年轻,但是政府采购在我国目前的适用逐渐成熟,从刚开始的试点推行到现在遍地开花,不仅有效遏制了腐败,而且还加强了财政支出的监督和管理,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资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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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大部分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部门进行作弊的现象,进行虚假串标、陪标、围标,故意指定某个供应商或者公司承包某个政府项目,进而从中捞取巨额好处费。由于招标信息是由政府部门专门机构特定人发布,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容易以权谋私、暗箱操作,通过权钱交易让特定的公司中标。基于此,建议在采购部门招标中建立责任终身负责制,最大限度地防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2]
四、结论
政府采购在我国仍然处于不断发展阶段,由于交易一方主体是政府,其资金和信誉都有较高的保证,往往很容易获得交易机会,因此这项制度从刚开始的陌生到现在的广泛推行,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根据政府采购部门的数据,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比重占财政总支出的13.5%,占GDP4%左右,如此大的采购数额需要更严格的法律制度去完善,包括从预算、采购、决策、付款等环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保证一项制度的稳定运行,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此,我们要在畅通监督渠道,保证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完善监督渠道和投诉通道,要让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回应。采购信息的公开是政府采购的基础,其不仅是供应商知情权的保障,对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综上所述,完善政府采购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尽可能节省财政支出,而且还能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和品牌,提高我国品牌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让其不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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