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审执分离改革的学习心得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如何推动中国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的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作为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却长期受困于“执行难”问题而难以充分发挥其法治保障的应有功能。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在于执行体制改革,而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审执分离。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审执分离已经取得部分成果。例如,通过设置执行庭及执行局从而实现组织层面的审执分离,通过区分审判员与执行员从而实现人事层面的审执分离,通过区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从而实现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等等。然而,上述改革并未完全触及审执分离的实质,导致改革进程受到阻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回应了审执分离的关键问题,在宏观上为审执分离如何蹚过改革深水区指明了道路。

审执分离的本质是权力分离,也即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中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既要实现抽象层面的权力属性的区分,又要实现具体层面的权力事项的区分。关于执行权的属性,理论界存在司法权说、行政权说、折中说等诸多观点,莫衷一是。而存在上述诸多观点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研究者对执行权项下所涉具体事项指向的权力归属认识不一。通说认为,执行权可以细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两部分。执行裁决权一般是指对执行相关争议事项作出认定和裁决的权能。执行程序中的相关争议对象可以概括为执行违法与执行不当两类,前者是指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以及执行方法、手段上违反了执行法规范,后者是指因实体问题导致的执行结果错误。根据争议对象的不同性质,判断执行违法的执行异议程序属于非讼救济手段,其以执行效率为优先,应当归属于执行权处理之范畴。而执行错误的救济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理应归属审判权处理之范畴。执行实施权涉及具体执行行为的作出与实施,可进一步细分为执行命令权和具体事项实施权。其中,执行命令权包括作出财产控制裁定、财产处分裁定、制裁决定等重大执行事项,直接影响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执行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故而更加适宜定性为审判权事项。具体事项实施权是以执行命令的结果为依据具体采取相应的执行行为,自由裁量余地小而更加凸显强制执行的特征,应当划入执行权范畴。

总之,在执行权二分的框架下,应当进一步细化执行事项,根据执行事项的特征与实践需要分别交由执行权或者审判权处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精神,应当树立系统化思维,在做好权力事项细分这一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执行立案审查程序、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救济制度等内容进行联动修改与完善,进而在组织机构、人事分配层面上最终确立并提供制度机制的保障。

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应有贡献

2024年7月18日中国GCD第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这次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会高度评价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全会同样对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建设提出了总体规划和系统要求,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全会在涉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时进一步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会已经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擘画了蓝图,也明确肯定了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中的地位。作为一个法学教学工作者不仅豪情满怀,也深感使命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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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是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法学会是党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加强党对法学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大优势和根本保证,贯彻落实到法学会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行动十分坚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要坚持改革创新,扎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智”力量。

二、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总书记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科学把握。要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改革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矛盾调解和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

三、法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依靠法治提供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公平公正的环境。全市法学会系统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主动围绕“项目深化年”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发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深化法治实践,组织开展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积极发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站点”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执法监督、法治评估等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参考。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推动和促进全市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