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一、工作成效

(一)强化监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为切实压实主体责任,县纪委监委成立了7个集中整治工作专班,深入各乡(镇)和行业主责部门进行实地指导,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行业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紧扣民生痛点、难点、热点问题,精准发力,要求每个部门至少开展2个突出问题的治理,动真碰硬、深度整治。截至目前,共推动排查各类具体问题450个,完成整改420个,整改率达到93%。一批针对行业系统问题的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精准发力,专项整治典型问题。全面承接“3+4+3”重点整治项目,并结合县实际情况,将2个专项整治确定为县级重点整治项目。通过监督检查,共发现问题70个,推动整改65个,下发交办通知80份,进行谈话提醒20人,发现问题线索48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10人。同时,县纪委监委还积极推动点面协同,与县农业农村局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整治,查处违规使用村集体资金的村组干部25人,涉案资金达50余万元,留置涉嫌贪污的村支部书记、主任5名,规范村组账户40个、资金200万元,将35万元脱离监管的“包包账、糊涂账、断头账”从村小组长手中追回,预计9月底完成全县180个村民小组共计2亿元集体资金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三)强力办案,带动整治工作深入推进。由12名班子成员领衔12个办案专班加2个审理专班,采取非凡手段,通过适时提醒、每周调度、每月通报和季度分析等措施,确保案件及时受理、即时办结。我们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敢于动真碰硬,攻坚克难,集中整治期间全县共立案180件,涉及220人。其中,县管干部立案25人,采取留置措施18人(其中县管干部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60件180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全县25个乡(镇)纪委全部消除了集中整治“零立案”的空白。

(四)对症下药,巩固整治成效长效化。在与行业部门共同分析突出问题、研究整治措施的基础上,注重从案件查办中发现问题,督促行业部门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集中整治,我们切实将整治成效固化为长期有效的制度机制,提升了源头治理效能。先后向40家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50份,下发交办督办通知60份,推动健全完善制度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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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监督工作缺乏专业性和深度,以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为主,单纯追求数量,忽视质量。专项监督未能发现深层次问题,未能有效推动行业部门主动履职,工作成果的转化率较低,限制了集中整治成果的全面准确体现。例如,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仅有4件,两个县级重点整治项目立案仅6件,新增加的项目分析也仅提升至5件和7件。

(五)案件查办质效未能显著提升。未能体现超常规工作要求,线索成案率仅为30%,案件办结率仅为40%。通过案件查办的震慑效应不够明显,实际效果与预期低。例如,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离查结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还有一定差距,未能形成足够的震慑效应,新增加的深入审查也仅提升至35%和45%。

(六)“整”与“治”的结合不够紧密。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中,制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力度不足,源头治理的系统思维和主动性不强。只进行表面排查和整治,未能深入查找管理漏洞,督促完善制度,将问题整改导向系统规范治理还有待加强。例如,制度整改的推动力仅在表面制度层次,新增的改革推动下仅提升至50%的落实效果。

三、下一步计划

一是以案开路,形成有力震慑。坚决落实以案件开路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办案带动全局,紧盯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不断扩大办案战果。力争到9月底线索成案率达到80%以上,突破一批重点案件,实现数量、质量、份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起底排查问题。坚持先易后难、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抓好中央、省、市、县整治项目的基础上,督促相关行业部门进一步聚焦重点,结合为民办实事,加大精力投入,抓出一批能够见到明显成效的项目。到9月底,力争实际整改项目数量提升30%。三是强化问题管理,督促整改。对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强化整改情况的监督,推动立行立改。对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督促部门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彻底、到位、见实效。力争到10月底问题整改率达到85%以上,最大限度回应群众关切,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四是提升专项治理,体现整治成效。将整治突出问题贯穿集中整治工作始终,督促各行业部门推动专项治理项目化,明确目标、成果。9月底前,消除县级整治项目中党纪政务处分人数为零的情况。到10月底,形成一批可量化的“数据账”、一批可感知的“实事账”以及一批管长远的“制度账”。五是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梳理经验做法,适时发布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这将有效提升整治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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