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党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住建(人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党组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三)推动局领导干部按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股室(站、服务中心)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推动中层以上干部年度个人安全述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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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各责任股室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安全生产作为单位、股室的重要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安排。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区域划分,责任到人的监管方式,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员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扎实推动住建人防领域安全产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将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将予严肃问责,依法依规依纪处置。
(一)局属各单位、各责任股室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未履职到位、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追责:
1.安全生产约谈;2.督(交)办;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5.离岗培训;6.停职检查;7.调离岗位;
(二)局属各单位、各责任股室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未履职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执行《隆回县社会治理六项重点工作奖惩暂行办法》(隆办字19号),根据工作情况处理一批、调整一批、重用一批干部,树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对工作能力强、工作成效突出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予以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造成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及时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