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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继河北省廊坊市、山东省淄博市、贵州省毕节市后全国第4个地级市所发布的地方性急救法规。
作为急诊医学科的重要组成,院前医疗急救是医学学科中的“小字辈”,自诞生至今仍存在队伍建设、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学科建设等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正因如此,通过急救立法来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多条条款颇有创意。如在全国开市政府要成立院前医疗急救委员会的先河;明确所设急救站及相关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等。这些条款将促进当地急救医学事业健康科学有序发展,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的执业地点大多在公共场所或患者家中,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是应对突发事件所导致的群体性意外伤害的先锋队,因此这项工作最能体现政府形象。院前急救医疗体系和院前医疗机构建设理应是政府行为,但由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影响,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在支持力度上都能满足实际需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和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更快更好的发展非常有必要。
针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开展急救立法不是为了立法而立法,而是通过立法来解决制约发展的各种问题。通过立法可改变以往院前医疗急救建设发展由卫生健康系统一家“单打独斗”的状况,使之成为当地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也是急救立法的积极意义所在。希望这些走在前列的地市依法依规切实抓好落实,使得院前医疗急救不断取得新成效,在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造福人民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