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时间签到(打卡):
1、因公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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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累计事假三天以内,扣除请假天数乘以日工资,月累计事假超过三天以上,公司予以劝退;
6)未按以上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处(一天当旷工三天,连续三天者,公司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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