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纪审查工作 ”二十四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双重职能,今天主要围绕执纪审查24字方针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方面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关于监察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和透彻,不敢在大家面前现丑;另一方面为避免类同,其他同志将专门就监察调查工作与大家交流。但是个人认为,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也有诸多类同的地方,关于执纪审查工作24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工作。下面,我重点与大家交流两方面内容,一是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二是关于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如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要求。

一、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事实不清。表现在两方面,一类是对违纪事实审查核实清楚了,但报告中表述不清,没有将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采取的手段、被审查人的责任及造成的影响六大要素表述全面,造成违纪事实轮廓清晰、事实不清;另一类是审查中根本就没有核查清楚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情况,报告自然就无法表述清楚。

二是证据不够确凿充分。实事求是地讲,我县近几年查办的违规违纪案件初次移送审理时,大多存在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全面、不系统,审查取证抓不住重点,关键证据缺乏,无关紧要的证据多等问题,导致违纪事实表述不清、定性不准。如有的经济类案件审查卷中,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缺乏有关查账记录、票据复印件等要素,难以界定,要通过多次补证后才能达到要求。再比如不注意收集被审查人从重从轻情节的证据,而报告中却提出从重从轻意见,导致无法认定。

三是定性不准。由于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钻研不透,特别是在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纪律规定时,停留在表面的学习和理解层面,仅仅只记住了哪条哪款规定的是什么内容,而没有对条款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导致定性不够精准。由于定性不准,处分依据引用自然就会用错,处理自然不会恰当。

四是程序不合法。有的单位在执纪审查中,对案件的审查、处分是真实的,但对案件的初核、立案、审查措施的使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程序不合法。如立案决定书未及时向被审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达,还没有立案就采取查封帐户、暂扣资金等审查措施,未经审理程序就制发处分文书等等。

五是手续不完备。案件的归档文书材料不齐全,有的从案件的

初核到立案、审查报告、处分文件的下达等材料部分制作不规范;个别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是真的,但复印的相关证据未注明出处,谈话记录仅有被谈话人的签名,没有押印,没有签署记录与我陈述一致等字样;有的案卷中相关审批表填写的要素不齐全,甚至存在时间上的逻辑错误等。

六是处分执行不到位。有些单位所办案件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案件经过审理后下达了处分文件,但是并没有进行宣布,有的被处分人甚至过去几年了还没有收到处分文件;有的涉及工资、职务、职级调整的,没有及时调整到位等等。

有的个别单位在回访教育中没有与受处分人员直接见面,弄虚作假,冒名签字;有的单位对(政纪处分到期解除)受留党察看处分到期权利恢复不重视,没有及时通知提醒受处分人员等等。

处分决定宣布执行、回访教育、党员权利恢复等执纪审查工作后半篇文章做的好与坏,对于监督执纪整体效果的好与坏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如果处分决定宣布执行走过场,职务职级调整不到位,该降低工资待遇的没有降,监督执纪的力度就会大打折扣;如果回访教育、政治思想工作跟不上,被处分人没有真正从思想深处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有的就会迫于组织压力口服心不服,甚至会产生严重抵触情绪;有的就会破罐子破摔,失去生活信心,丧失工作

---此处隐藏12118字,下载后查看---

讨(手写和打印件各一份)。(3)移送审理手续。凡属立案审查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审查终结后,都必须移送审理。卷内手续主要包括:移送审理登记表(必须要有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报批案件的报审报告及批复(如县委管理干部需报请县委批准的请示及批复,基层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报请县级以上党组织批准的请示)。被审查个人基本情况证明。基层组织意见。手续完备,是从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实体性法规的正确实施。有的案件手续不完备,有的缺基层组织意见,有的没有被审查人的检讨材料,有的缺少说明材料,等等。(4)处分决定执行手续。处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要按照规定要求去执行落实。卷内手续主要有:领导同意发文的批示(领导签发的处分决定底稿)。处分决定正式文本。被处分人和相关单位签收的处分决定原件及送达回执。处分决定宣布情况登记表或者相关会议记录。另外,审理卷内还应有案件审理受理登记表、阅卷记录、审理组初审情况报告、室(组)务会讨论通过的审理报告、审理前与被审查人的谈话记录、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会议研究的决定事项等材料。

6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本质就是程序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纪违法的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程序进

行。之所以强调执纪审查工作的程序合法,就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申诉成功的案例大多都是因为我们执纪审查工作的程序不合规性导致。要确保执纪审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必须清楚执纪审查工作程序的特性:一是程序的法定性。是指无论党内法规或者是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确定的案件办理程序是不能任意取舍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缺少。比如:未审先定、需报请上级党政组织批准的未报批等等就属于程序性违法。二是程序的不可逆性。是指案件办理的先后程序互相衔接是有一定的次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超越。比如说,初核、立案、审查、移送审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党组)会审批,这个次序不能颠倒。三是程序的适时性。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随意中止或搁置。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决定书的送达必须在一个月内;案件审查的时限为90天,必要时可申请再延长90天等等。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否则,即使实体合法,手续不完备、程序违法了,所办案件也是错案,更经不起被审查人的申诉。(说明:有的同志对此可能会说,我们现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都是依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而《规则》并未规定初核、审查时限。新制订的《规则》对初核、审查时限的确未作明确规定,但仍在执行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对初核、调查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该《条例》并未废止。同时,从党内法规位阶来讲,条例的位阶本来就高于规则。所以,我们在执纪审查工作中依然要予以遵循。)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