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x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资人”)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下设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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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负责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放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董事出席情况;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议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7.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同意、反对、弃权票数等);
8.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应当对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或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