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体推进情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探索“企业、群众提需求,党委、政府做论证”的改革试点,使改革更好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将“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市税务局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协调,并多次召开党委会、局务会、重点工作推进会研究推动试点工作。成立市税务局“关爱经营者,包容微过失”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点菜单”式改革试点落实落地。
(二)广泛征集意见,多方听取诉求。面向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广泛宣传“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并积极征求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涉税案件从宽处理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召开座谈会10余场,实地走访企业120余家,收集调查问卷520余份,不断拓展12345政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
线等意见渠道,在办税服务厅开展“听您说,马上办”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精准掌握涉税诉求。
(三)组织专家论证,集中开展研讨。认真梳理、逐条研究收集到的企业、群众诉求,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建议,酝酿形成改革方案。先后邀请市法院、公安、**大学以及2个著名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容错机制业务研讨会和“税务+”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创新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四)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基础上,研究制定《**市税务局“关爱经营者 包容微过失”点菜单式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步骤等改革要素,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确保“改革工作有人抓、工作推进有人管,成果质量有人验”。
(五)严格政策落实,加强工作监督。建立“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推进台账,对照实施方案,对标对表进行督导,每月梳理改革任务最新进展,通过温馨提示、电话提醒、发送邮件、落实办会议等形式,督促提醒相关责任部门加快进度,确保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六)建立长效机制,主动探索作为。自“点菜单”式改革试点推行以来,探索建立起六大长效机制,形成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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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微情形“不移送”。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检查中,对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涉案企业,可商请公安、检察介入研判。经联席会议综合审查企业涉税案件情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情况以及保证依法依规经营整改措施后,认为可以不移交的,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依法予以结案。机制运行以来,税务局稽查部门对11户符合适用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容错结案,不再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三)主动整改“可撤案”。税务机关认为达到移送标准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在侦查环节,符合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有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有关事实无查证必要或无法查证的,经联席会议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终止侦查或撤销案件。机制运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对1起涉税案件依法实施容错撤销。
(四)认罪认罚“可不诉”。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企业涉税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告知企业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符合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容错机制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符合适用情形的15件案件27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积极补缴“可从宽”。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符合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或者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六)稽查执法“说理式”。根据“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我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全省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试点。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注重运用释法明理、释疑解惑等说理方式,充分说明稽查执法活动以及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责任,做到稽查执法事项和处理处罚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基础上论证清晰、说理透彻,着力提高稽查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实现稽查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目前,我局已制定实施方案,选取21种执法文书制作文书模板,筛选6起稽查案件全程推进“说理式”执法,取得良好成效。
三、取得成效
(一)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减轻。“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1万余户纳税人从新机制中受益,尤其是受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纳税人,在依法自愿接受处罚的同时,实现了“活下来”“留得住”“合法规范”的目标,切实解决了纳税人反映突出的“急难愁盼”问题,激活了市场主体活力。
(二)涉税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点菜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税务领域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的长效机制得到完善,税收共治新格局正在形成。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符合容错审查机制适用情形的涉税案件办理节省流转时间80%以上,税收共治水平不断提升,营造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综合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重点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坚守法律底线和司法原则,兼顾具体案情和社会环境,破解实践中“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税款没了”的现象,实现了涉税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税收综合治理效能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