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局办公室主任科技金融公司规范管理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金融属性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不应以科技之名掩盖金融业务之实

金融科技公司是指利用前沿科技手段,服务于金融效率提升的企业。而科技金融公司则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互联等新技术与金融行业融合,改变传统金融业态和服务方式,让金融获客更加方便、融资更为高效、服务对象更趋精准。在金融严监管背景下,随着以Px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得到有效整治,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纷纷表示要褪去金融光环,回归技术本源。然而在“科技外衣”之下,高科技金融公司并未实现真正转型为科技供应商,反而游走在政策边缘和灰色地带继续跑马圈地,利用技术优势大兴金融之实。该类公司无论如何标榜科技理念和属性、利用各种新概念包装主营业务类别,均无法掩盖其综合金融公司的本质属性。

科技金融是利用科技赋能金融、发展金融、普及金融,其核心和实质还是金融,金融属性是其本质属性。科技应当

成为金融稳健发展的推手,而不应成为助长金融风险的隐患、造成金融垄断的工具。必须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科技金融的金融本质,防止和纠正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以科技之名掩盖金融之实,引导和督促其坚守本质、敬畏风险,尊崇现代金融发展长期以来形成的宗旨、原则和理念。

普惠金融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亟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和使命

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业务开展“普而不惠”,在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和使命、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上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通过高利放贷攫取社会财富。数据显示,几家头部高科技金融公司主要消费信贷产品年化利率在xx%-xx%,远高于建行快贷、招行闪电贷x%-x%的年化利率,也远高于xxxx年xxxx家上市公司x.xx%的净资产收益率,特别是高于x%左右的制造业权益资本投资回报率(ROE)。这些高科技金融公司运用高杠杆转移风险、放大利润,导致社会融资成本翻倍上行。另一方面,利用诱导宣传助长过度负债消费。大量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的青年群体超需求授信,大肆宣扬“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让无数大学生和打工者经济上雪上加霜。

高科技金融企业只有赋能实体经济、助推普惠金融,才能具有可持续性和旺盛生命力。如果脱离实体经济本源、摒弃普惠金融使命,最终结果除了形成寡头利益、攫取大量社

会财富外,不仅难以发挥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将加剧底层贫困,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和破坏。

风险防控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的所有金融活动必须全面纳入监管

一些高科技金融公司因其资产规模之巨、涉及面之广、叠加杠杆之高,已蕴含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一方面,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容易形成高杠杆无序扩张。尤其是超杠杆操作的底层资产出现风险将迅速放大,传导到整个金融市场,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另一方面,数字支付、消费信贷、小微企业信贷、理财、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相互交错,不仅存在较高的交叉性金融风险,而且基于互联网的特性使得各类风险传染性更强、扩散速度更快,一旦风险爆发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简单把监管对立化,甚至抱怨监管的硬约束阻滞了业务发展和创新,不符合金融发展的逻辑。

无论是从金融业内在的脆弱性、风险外溢性和负外部性特征考虑,还是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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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视角:高科技金融公司数据资源的产权及交易有待法治规范

为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实施精准营销,获取更大利润,高科技金融公司往往运用计算机算法、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极力采集客户数据、挖掘数据价值,大数据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源。然而,在对待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其主观意识及技术手段往往落后于银行体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未经客户授权侵犯个人隐私、因员工行为失当或黑客攻击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等问题屡见不鲜。客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不仅会大幅降低之前对于平台建立的信任,还可能导致挤兑等极端情况的发生。如何保护好海量的客户信息安全,已然成为横亘在前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

信息安全的深层逻辑是数据资源产权及交易问题。亟待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加快监管立法,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要明确高科技金融公司获取数据的产权属性和权利边界,建立规范高效的金融数据交易与共享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合理利用、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高科技金融公司本身要加强技术研发力量建设,通过技术手段提升平台技术安全等级,从而有效防范和应对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