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等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类把关、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县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等有关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和“一岗双责”制度,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书记、镇长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镇党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报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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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求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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